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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来源:

    一、谈话责任的划分 
    1、“四办七委”负责人,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负责谈话; 
    2、“四办七委”中层干部,由各委、办负责人负责谈话; 
    3、一般干部,由所在委、办中层干部负责谈话。 
    二、谈话的组织实施 
    谈心谈话负责人应经常与被谈话人保持接触,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合理选择谈话时机。谈话一般一年一次,主要针对被谈话者存在的思想、认识、工作、组织建设及其他需要讲明的问题进行。
遇以下情况时,负责谈话的领导必须及时找有关同志谈话: 
    l、工作变动、职务升降、离退时; 
    2、工作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 
    3、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须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4、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团结协调等方面发现问题或群众在这方面有反映时; 
    5、干部本人需要反映有关情况,主动提出约谈要求时; 
    6、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处分时; 
    7、碰到其他需要及时谈话的情况时。 
    三、谈话应注意的问题 
    1、被谈话人要态度端正,做到讲真话、讲实话,不隐瞒事实真相。 
    2、负责谈话的领导要在谈话前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谈话人的有关情况及事实真相;谈话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肯定被谈话人的成绩,又要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和不足;要多采用思想沟通的方法分清是非,引导提醒;要严守纪律;严防泄露不必要的有关内情,引起不良后果。 
    3、谈话内容尽量有记录,并交办公室妥善保存;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负责谈话的领导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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