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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保证纪检监察组织和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满腔热情爱护干部、严格要求管理干部为出发点,把内部监督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各个环节,建立有利于事先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全面覆盖、整体配套、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为全省纪检监察系统权力行使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坚持从严要求、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重点监督对象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作风建设、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纪委常委会负责对所属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干部管理室履行干部监督职责。省纪委、监察厅在干部管理室设立干部监督处,市州、县纪检监察机关可在干部管理室内设专门的监督部门或监督岗位,负责内部监督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七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执行党的章程及党内其他法规,遵守宪法、法律和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依纪依法按程序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议事决策程序的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坚持求真务实作风、维护班子团结等方面的情况;
    (六)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
    (八)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的办法:
    (一)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遵守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常委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常委会决策跟踪督查、民主生活会测评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纪委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领导干部思想作风状况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督促落实领导干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函询、述职述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回避等制度,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制度。
    (三)实行上级纪委常委会指导、监督并参与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下一级纪委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向上级纪委常委会报告,上级纪委常委会应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予以指导。上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纪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督促领导班子成员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搞好整改。
    (四)建立省委巡视组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巡视制度。省委巡视组按规定的程序和工作方式对市州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和监督。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纪委常委会,省纪委常委会应及时督促其整改。
    (五)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纪委常委会、厅(局)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或社会公开,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的监督
    第九条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信访件登记、呈报、分流的情况;
    (二)信访案件线索筛选的情况;
    (三)信访件作“待查”、“暂存”、“转办”处理的情况;
    (四)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
    第十条对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监督的办法:
    (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信访件归口管理、合理分流制度,领导干部和各室受理的所有信访件,必须交由信访室统一登记后办理。信访室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分流处置,受理的信访总量要与分流总量吻合。
    (二)信访案件线索的筛选由承办人提出,经集体讨论,由信访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转有关承办室办理。
    (三)信访件作“待查”、“暂存”处理,须经信访室内部集体研究,由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防止压信不查和线索流失。
    (四)对反映下一级管理干部的信访件,须交办发函报结果的,必须经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由信访室主任签呈分管领导审批,并做好立卷待报和督办工作。
    第四章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的监督
    第十一条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实施案件线索排查、初核、立案调查、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结案、移送的程序和审批手续的情况;
    (二)处理查办案件挖掘或带出线索及涉嫌违纪人员的情况;
    (三)涉案款物暂扣、封存、保管、没收、追缴、退还和移交处理的情况;
    (四)执行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转交下一级纪委的案件线索承办和督办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行使案件检查权监督的办法:
    (一)实行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信访室从各种渠道受理的反映本级党委管理干部的重要案件线索,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录入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进行管理。案件检查、党风、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等部门从在查案件中挖掘的重要案件线索,须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后,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二)建立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所依据的线索,原则上应从委厅(局)机关重要案件线索库中排查筛选,报本级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办案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对案件线索初核、立案、调查取证、使用办案措施、移送审理、移交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
    (四)实行办案协调工作归口管理制度。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反腐败案件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需司法机关、金融、电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的,以及在案件线索移交、上级交办件的督办、违纪案件宣传报道等方面,原则上应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
    (五)实行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对初核拟了结案、拟转立案、拟销案,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必须由案件承办室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审,经本级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加强对涉案暂扣款物的监督。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暂扣款物的,由承办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收缴违纪违法款物数额的确定,应在案件移送审理后,由案件审理室依据证据审理,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确定。经纪委常委会审议,确属多扣的款物,由案件承办室退还款物所有人。
    (七)实行涉案款物缴管分离制度。案件承办室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要及时移交财务部门保管,双方要开具清单,统一编号,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收缴违纪违法资金要及时上缴国库。对收缴违纪违法物资应及时登记造册,由办案人员、财务人员共同签封存档。对不动产(土地、房产)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公开拍卖,尽快变现。对贵重物资要先行鉴定真伪,评估价值后,三人以上共同封存,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拍卖,及时变现,防止资产流失。
    (八)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使用“两规”、“两指”措施要从严掌握,慎重使用。要制定安全管理方案,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对使用办案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实行跟踪回访制度。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干部管理室和机关党委(支部)参与,对本级机关自办案件和重要案件进行检查回访,了解办案人员执行办案纪律情况。
    (十)实行双向制约制度。案件审理室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和程序把关监督;案件检查室对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加强监督,保证案件依纪依法处理。纪委常委会研究案件,双方均列席参加。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同时提交常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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